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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腐败治理的制度化成果及未来发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16日 09:56:51

  本期嘉宾: 

  刘绍宇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

  闫海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随着跨国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跨境腐败已成为当前腐败发生的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追逃、追赃、反腐败国际合作等领域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化成果,为跨境腐败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但也需要看到,现阶段跨境腐败治理法律规范体系存在诸多不足。未来,还需要加强立法工作,完善该领域的法律规范体系,不断提高跨境腐败治理的成效。

  问:新时代跨境腐败治理有哪些制度化成果?

  一是构建常态化追逃体系,实现外逃腐败分子历史性归案。十八大之前,对外逃腐败分子,追逃工作存在抓捕艰难的现实困境。面对此种现状,2014年党中央决定设立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外交、司法、海关等多部门力量,通过推进天网行动,推动追逃工作从个人追捕向常态化追逃的根本转变,进而体现了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反腐决心。截至目前,通过规劝返程、强制遣返等手段,我国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腐败分子过万人,百名红通人员中已有六十余人归案,亚洲区域红通人员实现全部清零,有力遏制了腐败分子外逃蔓延的势头。

  二是健全跨境资产追缴机制,实现追逃追赃一体化部署。十八大之前,跨境腐败治理存在重追人、轻追赃的倾向,致使外逃腐败分子通过离岸公司、地下钱庄、信托等方式向境外转移的巨额资产无法得到很好的追缴。对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高度重视,组织开展职务犯罪境外追赃挽损专项行动,运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国内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手段,加大对境内外涉案资产追缴力度。据统计,2025年1月至11月专项行动期间,共追回赃款236.57亿元。

  三是强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助力跨境腐败的全球治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主权平等、法律制度不同、执法管辖差异等因素的影响,跨境腐败治理必须依靠国际合作。十八大之前,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条约偏少、参与度低、国际话语权薄弱,致使跨境腐败治理效果不佳。进入新时代后,我国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通过推动《北京反腐败宣言》《关于加强执法合作、拒绝腐败避风港的北京共识》等文件的出台,以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提高跨境腐败治理的成效。在此背景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100多个国家反腐败机构建立了工作联系,与25个国家的28个反腐败执法机构和联合国毒罪办、国际反腐败学院2个国际组织签署反腐败合作文件30份,以推动跨境腐败治理国际合作的顺利开展。

  问:跨境腐败治理法律规范体系的现状和不足?

  基于统筹国内反腐与国际反腐的需要,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国内立法为主体,以国际条约为补充的跨境腐败治理法律规范体系。一方面,国内立法为跨境腐败治理提供了规范依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等核心罪名,覆盖公职人员跨境贪腐、境外商业贿赂等典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设置反腐败国际合作专章,将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跨境反腐的主管部门,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等法律通过跨境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财产查封扣押、涉案财物返还、引渡等程序设置,为追逃追赃工作的进行提供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破解了“人跑赃留无法追缴、外逃人员无法定罪”的治理难题,实现追责与追赃分离;等等。另一方面,国际条约是我国跨境腐败治理的国际法依据。其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我国跨境腐败治理的核心国际法依据,也是国内涉外反腐立法的重要对标蓝本。同时,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双边条约是跨境个案协作的规范依据,为跨境取证、人员遣返、资产移交等国际合作事项提供可落地的规范指引。

  相较于复杂多变的跨境腐败新形势和国际反腐合作新规则,现阶段跨境腐败治理法律规范体系仍存在以下不足。一是规范体系碎片化严重。我国尚未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跨境腐败法》,现有跨境腐败治理规则分散于各部门法中,缺乏统筹性、系统性和专门性。二是跨境司法协作存在制度壁垒。我国引渡条约覆盖范围有限,导致引渡渠道严重受阻,因而在很多情况下,只能依赖劝返、遣返等成本高、不确定性强的替代方式。同时,我国基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因与英美法系的司法规则冲突,域外认可度极低,使得大量生效判决沦为“纸面判决”,难以实现跨境执行。三是企业跨境合规立法薄弱。相较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和英国《反贿赂法》的强约束效力和域外管辖规则,我国私营部门跨境腐败治理立法存在明显短板。目前仅靠《企业境外廉洁合规工作指引》等少数规范性文件规范企业境外廉洁合规行为,未确立企业预防贿赂失职的刑事归责制度,导致企业放任境外行贿、合规体系缺失等行为难以被追责,且违法成本极低。四是国际条约国内转化不足,导致我国的履约效能受到限制。

  问:对完善跨境腐败治理法律规范体系有哪些对策建议?

  一是推进顶层专门立法。加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跨境腐败法》,填补专门立法空白,明确跨境腐败的行为类型、管辖规则、治理主体、预防机制、协作规则、追责标准等方面的内容;整合分散在各部门法中的跨境反腐条款,解决规范碎片化问题;通过备案审查,梳理各部门法中的冲突条款,提出相应的审查建议,并督促相关主体及时修改完善,以实现跨境腐败治理法律规范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

  二是健全国际合作机制。持续拓展国际反腐合作网络,重点推进与欧美核心国家的引渡条约、司法协助协定谈判等工作;完善跨境裁判互认、证据互认制度,出台域外证据采信、跨境资产查封冻结等方面的法律,适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司法规则,解决“纸面判决”难题;细化涉案资产分享制度,明确分享比例、扣除标准和分配流程,以规范跨境资产处置程序;建立常态化情报共享和联合办案机制,以立法形式明确信息流转、保密、使用边界,推动跨境腐败治理国际合作常态化、法治化。

  三是强化企业合规立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立足我国国情,构建刚性的企业境外廉洁合规法律体系,确立企业合规失职刑事追责制度,对未建立合规体系、放任境外腐败的企业依法追责;完善第三方中介监管规则,明确跨境咨询、代理、金融服务机构的反腐合规义务,严厉打击协助隐匿赃款、勾兑利益的违法链条;细化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领域的合规监管细则,建立企业境外腐败风险预警、合规审查、失信惩戒机制,助力企业跨境廉洁治理。

  四是深化国际条约国内转化。全面推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的国内立法转化,将国际条约的内容要求通过法定程序落地为国内可执行的法律规则,以实现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的有效衔接;积极参与全球跨境反腐规则制定,依托G20、APEC等多边平台,推动构建公平公正、兼容各国国情的国际反腐规则体系,抵制单边长臂管辖、政治化反腐等不合理行为;完善多边履约监督机制,强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腐法治交流,输出中国跨境腐败治理经验,以提升我国在全球反腐败治理中的制度话语权与影响力。

  

责任编辑:马美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