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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造假的成因及纠治路径

来源: 作者: 胡敏洁  于欣卉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4日 10:33:18

  在深入推进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建设的背景下,政府上报的统计数据成为衡量地方发展水平、反映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指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树牢造福人民的政绩观,坚持出实招求实效,不搞华而不实、投机取巧、数据造假。然而,部分地区数据造假现象仍屡禁不止,且手段不断翻新,形势日趋隐蔽。除了直接进行统计数据造假,地方政府还通过向其他部门调度数据、利用财政资金购买数据、购买天价辅导咨询服务以提升数据排名、贿赂统计部门人员篡改数据等新型造假方式,盲目追求“数字政绩”,形成“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恶性循环。

图片由AI生成

  数据造假本质是形式主义的“变形升级”

  数据造假是数字形式主义在政绩考核领域的一种表现。随着数字治理的深入,数字形式主义变得更难识别与根除,产生数据造假的恶劣后果。一方面,形式主义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下不断变异翻新,数字形式主义的认定更加复杂,需要精准识别。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2条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与时俱进增加了“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文山会海”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三项规定。随着数字传播媒介的更迭,数字形式主义对应有了新的“外衣”,从传统的纸质文件收发变为现代的电子版的“文山会海”:重复建设政务平台,大量政务APP同质化、空壳化;多头填报、重复索要数据;强制使用政务应用程序,并且脱离工作实际,强制要求打卡接龙、即时响应,随意摊派任务、索要材料;层层加码,过度留痕,要求上传不必要的截图或视频。这些要求表面打着建设数字政府旗号,实为传统形式主义的数字化翻版,让基层工作苦不堪言。

  另一方面,数字形式主义往往与数字政府建设和地方发展目标“相伴而生”,使得数字形式主义的弊病顽固升级。除了大量无效的数字建设,最可怕的是以此作为绩效标准,层层加码,过度考核,基层出现“唯数据论”的工作倾向。只关注数字是否达标,而对数字产生的过程缺乏精细化的监督。对此中央也多次部署整改工作。2023年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的若干意见》,2024年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均旨在抑制形式主义蔓延,改善基层工作生态,但难以获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数据造假根源是政绩观的错位与偏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形式主义实质是主观主义、功利主义,根源是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数字造假是形式主义的典型表现,其源于政绩观的偏差。在此种影响下,政绩考核制度“唯数据论”,压力体制下不合理指标层层加码,诱发数字造假。2026年1月,中纪委办公厅等部门公开通报了3起整治形式主义典型案例,无法完成层层加码的虚高数字指标,致使部分基层单位走向了数据造假的弯路。

  第一,部分干部谋事创业脱离以人民为中心的初心,以个人功利心、领导欢心为指挥棒。在地区发展过程中,逐渐把基本工作当作个人政绩谋福利,而不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发展。

  第二,重显绩轻潜绩、重面子轻里子,好大喜功、急功近利,只看见短期利益,看不见长期收益。例如,辽宁省海城市花费498万元向某机构购买咨询服务,但该咨询项目未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有价值的发展建议,仅通过钻营评分技巧提升数据排名,而非真正改善民生。

  第三,脱离实际,目标虚高。例如,河南省商务厅在引进省外资金考核中,忽视本地的发展实际,设置不合理考核指标,在基数虚高的情况下仍要求逐年递增,明知上报数据不实,仍然“只考不核”,不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对虚假数据失察失管。

  第四,考核指标僵化,机械执行。部分地区只看数据不看内容,过度考核,层层加码。例如,云南有关部门每季度对全省129个县级单位工业增加值及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等指标进行排名通报,有的地方层层加码下达指标、频繁开会调度通报,迫使基层在重重压力下进行数据造假。

  数字政府建设与智慧赋能基层治理的初衷,在于通过数字技术提升政府组织效能,减少重复性工作,使地方政府能够将更多精力投入发展难题的攻坚克难之中。借助数字化手段开展业务排名与绩效比拼,意在构建竞争激励机制,激发基层创新活力与改革动力。然而,一旦政绩观出现偏差,这些制度设计便异化为形式主义的“帮凶”,不仅未能减轻基层负担,反而成为干事创业的障碍。

  坚持用正确政绩观实现数字正义和包容发展

  首先,正本清源,树牢正确政绩观。为改变数字形式主义甚嚣尘上的局面,首要在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始终坚守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原点。为人民服务绝非空洞口号,须切实关注每一串数字背后的民生冷暖。在思想教育层面,各地应强化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增强党性修养,矫正认知偏差;在工作推进层面,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基层反映突出的问题作为纠治重点,对症下药、精准施策。

  其次,善用数字技术反哺地区发展,建立科学政绩考核方式,创新数字治理模式,实现数字正义。一是破除“唯数据论”,优化考核指标设计,丰富考核项目。根据不同地区发展情况,分类设置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二是,要把数据和实际结合看。建立线上线下双向评估知事识人体系,建立“工作例会+现场调研”双轨机制,坚持数据化呈现与实地化考察相结合。三是要把隐绩和显绩动态看,坚持数字正义。越进入数字治理的深入阶段,越不能只看经济发展等光鲜指标,更要看到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中的就业保障、中微企业的数字赋能、数字鸿沟问题的改善等“隐形功绩”。

  最后,完善统计数据和基层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容错纠错保障机制,实现包容发展。一是坚持把纪律与法律作为纠错底线,加强执纪执法贯通。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防治统计造假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对于统计造假的行为要坚决问责惩治。2024年修订的《统计法》第9条和第40条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并列明四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及惩治方式。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9条明确规定了对统计造假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可至开除党籍。

  二是加强统计机关监督,形成多部门监督合力。要依法保障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的独立统计职权,坚持“四个不得”,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早在2016年至2018年,中央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文件,力图防范统计数据造假。同时,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赋能统计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统计督察、巡视巡察、数据核查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分析研究,协调推动与市监局、税务局、审计监督部门合作,加强信息共享,比对相关领域数据,建立数据审核发现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及时预警统计数据造假风险。此外,健全统计弄虚作假举报制度,进一步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及时做好统计违法举报线索受理、核实工作,畅通民意反馈渠道,形成群众监督合力。

  三是把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激励机制作为保障,激励干部改革动力,让干部“不想造假”。既要刚性监督,也要柔性鼓励,让干部真抓实干,大胆创新,给予干部创业干事的试错空间,从制度层面保障实干决心。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岗位、不同时期干部的实际情况,建立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容错免责机制激励工作办法,明确容错免责的适用情形和负面清单,并建立问责调查与容错纠错评估同步启动制度,增强制度弹性。同时,建立重大事项容错报备机制,将容错关口从“事后认定”前移至“事前备案”,允许干部在推进改革创新、项目建设等工作中对可能出现的失误进行风险预申报,提升干部创业积极性。

  (作者分别系浙江大学纪检监察机构办公室副主任、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责任编辑:马美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