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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贪腐典型案件面面观

来源:浙江党建网 作者:本网记者 何红伟 整理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02日 17:42:10

  近年来,党中央以“零容忍”态度重拳整治金融领域腐败,查处了一批覆盖监管、银行、信托等多个系统的典型案件。这些案件中,部分金融干部背离初心使命,利用资金密集、权力集中的行业特性,大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流失,更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滋生系统性风险,严重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监管失守

  “守门人”变“放水者”,动摇金融安全根基

  金融监管部门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屏障,监管干部手握审批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核心权力,一旦权力异化,便会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此类案件多表现为监管干部利用职权为不法机构“开绿灯”,收受巨额贿赂,甚至退休后仍借助原职权影响力“变现”,严重破坏监管权威性与严肃性。

  案件:某金融监管单位原助理巡视员刘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案件经过:1998年至2015年,刘某利用担任某金融监管单位助理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河南某公司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入股和控股某村镇银行、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5亿余元,造成某村镇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2015年下半年至2021年,刘某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700万余元。

  案件结果: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原审判决。

  信贷寻租

  “审批权”成“摇钱树”,滋生利益输送链条

  信贷业务是银行业的核心业务,信贷审批权是银行干部最易被“围猎”的权力节点。近年来查处的金融腐败案件中,超过四成来自银行业,其中以贷谋私、违法发放贷款是最突出的问题。部分银行“一把手”及关键岗位干部利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等权力,与企业主相互勾结,通过虚假交易、违规担保、收取“咨询费”等隐蔽方式大肆敛财。

  案件:某国有出资银行原行长吴某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

  案件经过:吴某系某国有出资银行行长。2016年,吴某伙同某公司总经理何某商定,利用职务便利向该公司发放5亿元保证贷款,并以交易方式给予吴某好处。2017年3月,经吴某审批,银行向该公司发放贷款5亿元,年利率8%。贷款发放后,该公司经测算认为项目利润较高,遂通过何某向吴某提出,除支付正常利息外,额外给付年利率9.5%的固定回报,吴某同意并与何某约定平分该款项。之后,该公司按约定先后三次将1.42亿余元以咨询服务费名义转入二人提供的公司账户。另查明,吴某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还收受他人贿赂1.32亿余元;2015年至2017年,挪用本单位资金5.08亿余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011年至2018年,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余元,造成损失3026万余元;2015年至2017年,违反规定伙同他人出具3亿元贷款本息补足保函。

  案件结果: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吴某提出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审判决。

  政商“旋转门”

  “离职岗”成“变现通道”,模糊权钱交易边界

  随着金融反腐力度加大,传统直接受贿模式逐渐收敛,政商“旋转门”式腐败因其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成为新的高发形态。此类腐败本质上是权钱交易的延迟兑现,多表现为金融干部在任职期间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离职后通过到相关企业任职、领取“高薪”“安家费”等方式兑现利益。

  案件:某国有商业银行原资产管理部、机构业务部总经理黄某受贿案

  案件经过: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黄某利用担任某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机构业务部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黄某森实际控制的公司进入该银行特定客户名单等事项提供帮助。黄某与黄某森约定,由黄某森先以“安家费”名义给予部分费用,待黄某离职后进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任职,再以“薪酬”名义继续给予钱款。2018年3月,黄某收受3000万元“安家费”后辞职,并于同年8月与该公司下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500万元/年、奖金500万元/年。截至2022年3月,黄某森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安家费”“奖金”“工资”等名义给予黄某财物共计4268万余元,另有“薪酬”1011万余元未支付。此外,黄某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3万余元。

  案件结果: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黄某提出上诉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型隐蔽

  借“合作”“创新”之名,行贪腐之实

  近年来,金融腐败手段不断迭代升级,部分腐败分子借助“合作经营”“金融创新”等外衣,通过隐蔽方式敛财,腐败链条延伸至信托、金融管理等多个关键环节,查处难度显著增加。

  案件: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计划调拨处原处长韩利卫受贿案

  案件经过:2017年至2020年,韩利卫利用担任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计划调拨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以顾问费名义先后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给予的礼金,金额共计31.18万元。他还在出差期间,先后4次在KTV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费用由下属和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多次违规报销餐饮、住宿、电影票、礼品等个人消费发票,金额共计75.02万元。此外,韩利卫还将下级分支机构的货币金银部门当作私人领域,通过允诺“在考核时加以照顾”等方式向下级分支机构打招呼,进而谋取私利。

  案件结果:2020年12月,韩利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2021年4月,韩利卫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综合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责任编辑:林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