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在金融体系深度数字化、平台化转型背景下,金融腐败的隐蔽性与专业性同步增强,金融反腐由此面临更为突出的“专业壁垒”。尤其是虚拟货币等新型载体介入后,权钱交易在证据形态上呈现跨系统、跨载体的碎片化特征,进而使传统核查方式难以完成穿透还原并形成闭环证明。
金融腐败的复杂性首先源于其业务外观的强遮蔽性。相较于现金、黄金等传统载体,虚拟货币具备链上转移快捷、地址匿名性强、可跨域流转等特征,能够在交付环节形成一定程度的身份隔离与路径隐匿。但与此同时,虚拟资产若要转化为现实利益,又必须经历兑换、入账、支付、登记等链下环节,并最终进入实名金融体系与资产登记体系,从而在某些关键节点留下可追溯痕迹。可见,虚拟货币受贿并未改变权钱交易的本质,但显著提高了腐败的隐蔽性,同时改变了腐败犯罪的证据链条。在虚拟货币等数字资产腐败案件中,证明难点往往并非是否存在虚拟货币,而在于能否完成从控制权证明、链上还原、链下穿透到资产落地的闭环构造。
姚前案:
“链上交付+链下兑现”
的结构耦合及其显影节点
虚拟货币受贿并非天然无痕,其隐蔽性更多体现为证据线索的跨域分布与专业门槛的显著抬升。具体而言,虚拟货币语境下的专业壁垒主要表现为三道相互叠加的“隔离墙”:一是技术墙,办案人员若缺乏相关金融专业知识,便难以掌握办案突破点。以虚拟货币为例,若不理解私钥、助记词与硬件钱包等控制机制,便难以锁定虚拟资产的实际支配关系。二是系统墙,链上交易记录与银行账户流水分属不同体系,若不能实现链上链下信息贯通,交易链条难以还原。三是证据墙,链上公开可查并不当然转化为纪法可用证据,办案人员仍需依托规范的电子取证规则、控制权证明与多源互证结构完成闭合。因此,虚拟货币案件的突破不在于单纯强化账户核查强度,而在于以证据显影为导向,抓住链上交付向链下兑现转化的关键节点,通过专业化、组织化方式完成跨域证据整合与闭环证明。
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司原司长姚前案集中呈现了链上交付、链下兑现的典型运作结构。公开披露显示,2018年币圈商人张某通过蒋国庆请托姚前,为代币发行融资项目提供帮助,姚前利用自身影响力向虚拟货币交易所“打招呼”,使相关公司成功发行代币并募集到2万枚以太币。其后张某以2000枚以太币作为回报,由蒋国庆设置中转地址协助完成链上转移。值得注意的是,链上转账在形式上只是地址之间的交易记录,虽可公开查询其转入转出情况,但在纪法证明意义上,真正困难在于确认受贿人对相关地址及资产的控制关系。由于虚拟货币的占有并不以实名账户为基础,而以私钥控制为核心,私钥通常通过硬件钱包离线管理,并以助记词形式备份,因而办案取证必须围绕硬件钱包及助记词载体展开。在该案中,专案组在姚前办公场所查获硬件钱包,实质上先行完成了对控制权锚点的固定,使链上资产得以与现实主体建立可证明的关联,从而跨越虚拟货币受贿中最具技术门槛的关键环节。
在链下兑现环节,虚拟资产要转化为现实利益,必然经历兑换、入账、支付与登记等落地过程,而腐败分子往往通过马甲账户与多层过桥降低可识别性,形成“账户隔离、资金切割、受益隐藏”的通道结构。在该案中,办案人员运用大数据交叉排查发现多个由姚前实际控制的“马甲账户”,并对异常资金实施分层穿透。其中一笔1000万元资金经约四层溯源,最终指向虚拟货币交易商资金账户,随后用于支付北京一套总价2000多万元别墅的部分房款,别墅登记于亲属名下但实际由姚前控制。另有两笔合计1200万元入账同样用于支付房款,经溯源锁定其源头来自汪某控制的信息服务公司,并与姚前利用职权为其在证券期货行业科技服务提供便利形成对应。与此同时,专案组还利用区块链公开可查特性,还原2000枚以太币的流转链条,并查明姚前于2021年转出其中370枚以太币、兑换形成1000万元资金的完整记录。据此,链上流转记录、链下兑换资金、马甲账户路径与不动产落地支付实现互证闭合,虚拟资产的隐匿路径在兑现环节完成制度性显影。
司法实践中,腐败分子往往试图借助链上交付规避传统账户体系的可见性,但虚拟资产一旦进入现实世界兑现,必然在交易商兑换、资金入账与资产登记等节点被制度性“牵回”实名体系,从而形成可穿透的证据切口。更重要的是,链上公开可查并不自动等于可证明,只有在补强虚拟货币等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通过“专业补强、控制权锚定、资金穿透、资产落地”的组织化推进,才能将链上路径还原为纪法意义上的证据链条,形成多源证据互证闭合,并为同类案件提供可复制的穿透式监督范式。
穿透式监督路径:
从控制权锚定到证据闭环的组织化方法
面对虚拟货币腐败的跨域证据结构,穿透式监督应当以“控制权—转换关系—现实落地”作为主线,将业务事实、链上数据、链下资金与资产登记组织成闭合体系。相较于碎片化罗列核查要点,更关键的是形成可复制的专业化、组织化方法,使证据链条具备稳定的逻辑顺序与抗辩能力。
首先,应以控制权锚定作为链上证据转化的起点。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受贿所得,并不取决于某个地址出现转入记录,而取决于是否能够证明受贿人对相应地址及资产具有实际支配。硬件钱包与助记词备份信息在此构成核心物证,它们既能证明控制关系,也能为后续链上路径还原提供入口。控制权被锁定后,区块链公开可查的特性才能成为证据优势,而非仅停留在技术背景层面。
其次,应以链上、链下转换关系作为穿透核查的关键环节。虚拟货币受贿的核心风险隔离策略,是把利益交付放到链上,把收益兑现转回链下,并通过马甲账户进行层层隔离。可见,监督穿透的重点应从本人账户是否异常转向实际控制账户的识别与路径穿透,以异常资金为锚点做分层溯源,并将兑换节点与链上转出节点进行时间窗口对齐。穿透层级越多并不必然削弱证据,反而可能因节点增多而提供更多客观互证材料,关键在于能否完成组织化还原。
最后,应以现实资产落地完成证据闭环与受益归属固化。虚拟资产的隐匿性终究要接受现实世界的制度性检验,例如房产购置、装修支付与代持登记等场景具有强实名属性,能够把链下资金与受益归属固定下来,并对抗投资收益、朋友赠与等解释路径。通过链上流转记录、链下兑换资金、马甲账户路径再到资产落地支付的互证结构,才能使案件证明达到闭合状态,真正实现从技术隐匿到证据显影的转化。
制度建构:
专业破壁、大数据监督与治理闭环的协同整合
虚拟货币隐性腐败的治理,不能停留在个案突破层面,而应转化为结构性治理能力。其一,应推动专业协同机制制度化。虚拟货币案件同时牵涉金融业务逻辑、区块链技术机制与电子数据证据规则,需要形成审计穿透、业务复盘、技术取证与资产查控的协同体系,并将关键环节固化为标准化流程与取证清单,使跨域证据整合成为常态能力。
其二,应推动大数据监督从线索辅助走向风险画像。虚拟货币受贿的典型策略往往是本人账户表面正常、资金经多层隔离后落地。监督体系应强化交叉排查能力,以关联账户识别、异常资金回流、资产增量与合法收入不匹配、关键岗位与特定主体高频关联等指标构建风险画像,实现线索发现前移。
其三,应对高风险场景实施结构性约束,压缩寻租空间。科技采购与科技服务合作、系统建设与运维续费、不良资产处置等环节,具有金额集中、专业壁垒高、自由裁量空间大的特征,易滋生隐性腐败。应通过全流程留痕、例外处理刚性约束、供应商准入透明化、分包穿透披露、验收审计强化、关键岗位轮岗回避等机制,提升可审计性与可追溯性,以制度供给降低虚拟资产腐败嵌入的可能性。
其四,应将“显影节点治理”前移,形成“监督、查处、整改、治理”的闭环体系。虚拟货币往往须完成链下兑换并落地为现实资产,这一落地性决定其必然在某些制度节点暴露。围绕大额购房支付、代持登记、异常资金用途集中、关联账户异常等显影场景建立常态化监督触发机制,有助于实现从案发后追溯向兑现时锁定的转变,并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制度化运行。
(作者分别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生)